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92 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进一步 明确如下:
一、资金使用
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 92号)明确的资金支出范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用于各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资金, 将各有关部门主导的面向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就业群体的各类行业技能培训,统筹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严格规范资金申请使用渠道,各级财政不再另行安排培训资金。按照有关要求, 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职工教育经费、 其他资金等开展的各类培训进行分类汇总。
二、培训管理实施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承担培训任务的市直部门应加强对各自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承担培训前期开班备案、中期监督指导、后期资料分类审核和资金申请等工作。开班材料应包括(1)开班申请表(2)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情况(3) 诚信承诺书(4)培训协议、垫付培训补贴协议或代领协议、学员花名册等其它材料。由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资金申请的培训人员数量纳入本辖区贴性培训任务考核,由市直部门进行资金申请的培训人员数量纳入市直部门补贴性培训任务考核。
2.郑州市辖区范围内经认定,列入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行" 目录清单的髙校、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主动承担所在辖区内的培训任务,在优先满足辖区培训任务之外,可以开展郑州市范围内其他区域的职业技能提升相关培训。
3.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培训。对具备培训条件,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培训中心允 许自主开展享受政府补贴的技能提升培训(承担技师培训项目的企业除外)。对暂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应指导其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或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对接,组织辖 区内有培训需求的企业职工开展培训。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 举办培训机构和评价鉴定机构。
4.郑州辖区内劳务派遣工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组织培训,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落实职工培训职责。劳务派遣公司确有实际培训困难的,经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协商一致,由派遣和使用方联合向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实际培训困难、协商情况及结果),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可委托 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培训中心等,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相关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除外)。
5.鼓励培训学员优先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累计培训学时须 达到省厅发布的《补贴性职业(工种)目录》所规定的学时量。 申领岗前集中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培训学时累计不低于24个学 时。因生产经营或个人原因等客观情况,无法进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考核的培训学员,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学时累计不低于40个学时。要采取签到、指纹打卡、人脸识别等方式做好培训签到工作,录制留存培训视频资料,时长应不低于总学时的30%。培训可采取理论授课、岗位实践指导、导师带徒、 网上教学等各种方式完成,其中理论授课应达到全部学时量的30%左右。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指导下开展培训结业考试。申领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结业考试试题可根据职业标准和培训内容自主命题。
6.支持郑州市职业(技工)院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民办 职业培训机构境内师资培训。支持郑州市职业(技工)院校开展 职业教学改革釆购实训实施设备、师资培养、开发教材等;支持 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职业技能竞赛、郑州市百万职工技能比武 活动和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
三、资金申请及支付
县(市、区)人社部门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市直部门应在对申 请补贴性培训的有关材料审核后按流程进行资金申请。审核材料 和申办流程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 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办 〔2019〕92号)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管理和拨付有关事宜另行通 知。已完成信息录入、资料审核和结业考核的培训学员,暂无法 申领电子培训合格证书,可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允许申领补贴资金,电子培训合格证书后续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