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米兰体育官网入口下载安装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0日
米兰体育官网入口下载安装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供水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和《米兰比赛官网直播关于印发米兰体育官网入口下载安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登政办〔2020〕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乡镇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不包括以单户或多户为独立供水单位和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药剂费、水质检测经费(供水单位自检)、较大的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以及提水加压饮水工程的部分电费开支。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以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补贴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和水费收入提留。
(一)市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市级维修养护资金,以每年不低于50万元标准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全部列入市级维修养护资金;
乡(镇)办级财政补贴资金称为乡级维修养护资金,以每年不低于20万元标准列入乡级财政预算;
(三)从水费收入中提留的维修养护资金称为提留提取维修养护资金,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受益群众多少,按用水量的10%乘以用水单价合理确定。地方财政及供水单位筹措的其它资金中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资金,列入提留提取维修养护资金。
第六条 市水利局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市级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使用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及时保障市级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各乡(镇)办要监督、指导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资金的计提和管理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用”。
(一)市级维修养护资金由市水利局设专账管理,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市级维修养护资金的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实施,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水费收入中提取的维修养护资金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受益村组设立专户管理,由各乡(镇)办负责监管,遵照“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使用本供水管理单位提取的维修养护资金,应由本用水户协会或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等会议确定。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受益乡(镇)办(或村组)负责实施、验收。
(三)维修养护资金结转积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八条 凡按照《米兰体育官网入口下载安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要求,在安装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留维修养护资金连续3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准)的农村供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可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养护补助。
第九条 维修养护资金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优先使用本单位累积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资金及水费中资产折旧部分资金,其余经市水利局现场勘察审查、会商论证后确定市级维修养护资金补助金额。
第十条 市级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市级维修养护资金,对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在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养护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市级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市级维修养护资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面向各乡(镇)办申报,乡(镇)办调查核实后报市水利局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实施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市水利局验收合格后,市水利局凭市级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审批表、维修实施方案、费用开支凭证、竣工验收表等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市水利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抢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能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从水费中提留维修养护资金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得使用市级维修养护资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备损坏,除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资金中核报外,还应视具体情况,按“谁损坏、谁维修、谁赔偿”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供水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资金的,各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当责令限期缴存;不缴存或不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资金的单位不得享受市级维修养护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